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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基层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这样的: 在双方当事人的争议问题,判决书这样确认:“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原.被告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否有效;” 而在判决的最后却是这样表述的:“其以被告未进行评估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要求确认协议无效的理由不能成立。” 我们认为该法院的判决是错误的。“补偿金额的确定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未进行评估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不能随意更换使用。 现求教诸位律师:是法院的判决对还是我们的理解对?

房产纠纷
2005-04-02 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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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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