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员工到法院。
如败诉员工可否要求 ,不按解除劳动合同规定支付补偿金而要求额外的50%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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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在劳动仲裁中被裁赔偿解除劳动合同金三个月。
原因是没能举证(申诉人)员工辞职表的原件,只有复印件和行政文员的书面证明此复印件是原件所复印而来的。有(申诉人)亲笔签名的与我司签定的合作协议的原件(劳务性质,以证明双方是自愿解除原劳动合同),仲裁委员会以原件没有盖公章为由不承认。
我司没有发出过任何解除与(申诉人)的书面通告,在(申诉人)离开公司两三周后,(申诉人)再回到公司时由保安要求他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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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说 如果公司败诉,也只会维持原来仲裁的补偿结果。不会按《违反解除劳动合同规定》 ,员工方可申请要求另外50%的赔偿吗。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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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要求但不一定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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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没有讲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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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维持原裁决,就只能按裁决书列明的方式执行,是不可以自行变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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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