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是一家外贸公司的员工(职位:助理业务员),主要是做些翻译及安排业务(与客户及工厂联系)。
在去年11月批准辞职后离开了公司。
在上个月我突然收到原公司上诉法院的裁定书,以我违反了原来签定劳动合同时另外签定的竞业保密协议,要求按协议进行罚款赔偿。
并且法院的人以此书来把我正在用的电脑主机及一些传真文件没收以保全资料。
竞业保密协议大致内容如下:
在离职后两年内不得到经营相同或同类产品的公司任职,也不能自己经营相同或同类产品;
对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工厂,产品信息)有保密的义务;
但公司在员工任职和离职后两年内必须每月支付200元的保密费
此保密费从我离开公司后,公司一直没有给过。
被保全的电脑主机等是我在现在的公司平时使用的,我还在试用期间,未与现在的公司签定任何的协议。
在我离职后,原来认识的其中一客户因为不愿意与原来的公司继续合作,想继续与我合作,因而开始与我
联系(E-MAIL及传真等),因为在我任职期间,公司都要求把每人的手机号码告知给客户的,为了方便平时
联系,并且在我离职前一天把我要离职的事情都E-MAIL通知给了平时联系的所有客户。所以客户联系我都很方便。
请问若我与此客户是雇佣关系的话(我与此客户签定试用合同,此客户是日本的公司,试用我为在中国的翻译),
那么我与此客户的所有联系属于违法行为吗?是否与保密协议有违背呢?
请各位律师不吝指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