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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大家能抽出百忙时间看我的案例,我是一名从业十年的会计人员,这件事情还是发生在五年之前的事了,确切是1998年10月份,当时我任某厂(国营企业)的出纳,在职也已经三年多了,98年10月份的某天,当时该厂的厂长、法定代表人刘某(也就是想要起诉我的人)要我拿三万元钱给他,说是他已经垫付了某工程包头的钱,要我就给他,因为当时单位的现金没那么多,基本帐户也给冻结了,只有另一个帐户上有钱,但取不出现金,我就把这情况告诉了刘某,他当时就要我把这笔钱先转到另一家私人企业的基本帐户上,再从中取现金出来,我于是照办了,当这笔钱到帐的那天,我就到那家企业取了钱,就直接送到刘某的办公室给了三万元钱给他,他当时就给了我那个包工头打的三万元钱收据(一共两张,内容是:今收到某厂工程款三万员正,收款人:某包工头)因为这笔钱是经过银行转出去的,我同时又要刘某在这张转帐支票的存根上签了字,(当时给他钱的时候也有同事经过他的办公室看到了这一幕)会计就审核入帐了。 这件事过去一年左右,因为刘某有经济问题,被检查机关立案侦察,刘某被判了缓期三年,因为他还欠该厂一些债务,就开始不承认这三万员钱是他拿了,理由是当时他拿的时候他没有签字,在转帐支票上签字是因为领导的签字,不能证明是他拿的!按我们厂财务科的惯例,凡是现金支出的一定要凭会计审核后的现金支出凭单付款,并由领款人在经手人处签字,但当时付这笔钱,从我厂出去的并不是现金,而是转帐,按我厂的惯例,所有转帐只要厂长在支票的存根上签字就可以了,我之所以当时没让他签字,其理由是: 1、此笔款不是直接付的现金,不必做现金支出凭单。 2、此笔钱的收据是包工头直接打给我厂的收据,相当于是他直接与厂里发生关系,既然他打了收据,就不必还要他签字。 3、这两张收据是最有力的证明,我如果没付钱给刘某,他又为何给我收据,而且事隔多年才提出? 4、会计当时也审核入帐,没有任何异议。 5、当时刘某是该厂的厂长、法定代表人,作为一名普通的出纳,于情于理也不可能去骗厂长的钱。他那时也没有提出任何意见。 以上就是事情的全过程,在这五年的时间里,他没有向法院起诉,只是在2001年7月向会计师事物所鉴定过,之后到现在又重新提了出来,他好象准备先起诉该厂,各位律师:如果他起诉我的话,时间有没有过期?法院是否受理?如果受理,我的胜诉有多大?麻烦指点? 再次感谢大家,感谢大家的无私帮助!

经济相关
2004-03-05 23:24: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