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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书》,协议规定:“房屋售价商定为肆万伍仟元(¥:45000.00)。甲方交房屋给乙方使用时,先收预定金壹万元(¥:10000.00),余下房款叁万伍仟元(35000.00),从乙方使用房屋之日至98年12月30日止,甲方免收利息。甲、乙双方商定从99年元月1日至99年3月30日止,要交清全部房款,并由甲方按尚欠房款的1%收取月息。逾期未交,甲方有权终止协议书”。协议签定前,被告在1998年10月4日向原告支付了柒仟元(¥:7000.00)定金。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后,被告当场补交叁仟元(¥:3000.00)定金给原告,原告即将房屋交给被告使用。1998年12月中旬的一个星期日,被告到我家说“有一笔生意,利润很高,春节后可以收回货款,目前,资金不够,恳求原告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先给他去信用社办理抵押借款,并答应春节后收回货款,再交房款给原告”。当时我想,两家隔壁临舍,97年下半年我建房子,开始时用被告一些水、电,工具也寄存放被告家,现在他有困难也该帮一把,反正春节后收到房款,才写“收款收据”,原告即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交给了被告,从此被告使用了该房屋。时至1999年3月30日协议规定被告要付清尚欠房款叁万伍仟元(¥:35000.00)的时限,被告以做生意被购货方拖欠货款,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予支付。当时考虑到被告1998年6月30日向原告借款70000元,在1999年2月14日刚支付利息8400元,借款本金也未偿还,被告资金周转确实有困难,可以谅解。此后至2001年10月被告都主动支付借款利息,但原告催被告交欠房款,被告都说“待收回购货方拖欠货款后再交欠房款,现资金周转不过来”。被告有一部营运货车,2002年上半年在武呜出车祸,闯了一辆马山县客车,死两人伤多人,赔了三十多万元,被告在我家隔壁的房子变卖后,为了逃避债务,离开大化到金城金、环江移民区等地做生意,整天东躲西藏,我和被告也中断了联系,所欠原告借款及房款之事被告一直拖着未付。
请问:1、诉讼时效是否超过了?
2、是否能合同终止,收回房屋?

房产纠纷
2011-04-14 16: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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