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于2009年5月21日正式在西安市一家公司上班,刚到公司的时候是公司一名人事主管给我介绍的公司劳动报酬等,当时说的是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后正式员工的工资标准不低于2180元,第二天我正式上班时签订学校提供的劳动协议书时,主管不在,部门经理给我说他对劳动报酬不知情,让主管回来我找主管谈,于是我就先签订了劳动协议,在公司一直待到11月2日,我向公司提交了辞呈,原因是公司长期让员工加班,9月~10月之间几乎天天在加班,甚至加过三个通夜班,而且没有任何加班费,快5个多月了,除了快3个月的时候签订的“见习合同”(公司的解释是当时没有试用期合同就以此替代),我没有见到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而且在5个月期间我每个月都被从工资里扣除了部分钱(公司的解释是10%的劳动押金),直到10月28日左右才发的9月1日~9月30日的工资,按公司给我算的标准,当月我的工资应该是1970元左右,但我实际领到的工资只有1447元,其9月~10月我总共请假1天零1小时,公司说要按双倍的工资扣除,总共扣了我118元,另外有10%的押金(合计170多元)被公司扣除,另有200~300元是项目不到位,暂未发。由于长期对公司无缘无故乱扣工资的不满,我于11月2日递交了辞职书,并要求公司补发之前克扣我的工资以及10月1日~10月31日的公司,公司再三寻找理由拒绝,最后给的答复是可以同意辞职,但是必须按公司的制度,一个月后才可以正式离开公司,我于之交涉并未得到结果,所以我从11月5日起就没有在去公司上过班,而且我在新劳动法中也看到,凡是公司损害到劳动者利益(拖欠工资、无偿加班等)时,劳动者有权在提交劳动辞呈3日内与之脱离劳动合同。
我现在手头有的证据就只有当时学校提供的劳动就业协议书,上边有该公司的印章,再就是在公司期间签订的见习合同,两份都在公司(当时的理由是拿去盖章,最后并未给我),还有能证明的就是我在公司期间所作的一些工作资料,以及在公司期间每天所写的工作日志截图(是在公司提供的员工信息网站上写的)。
我现在的要求:
1.公司补发5个月每月扣除的10%的工资;
2.公司不应因我的辞职没有满一个月就走而克扣我任何工资;
3.公司应按劳动法补发我的部分加班费用;
4.公司应分离不少的发给我10月份的整月工资;
5.公司9月份拖欠我的部分工资(项目原因未发的工资)也应给我。
不知道我的这些情况以及我手头的资料可否向公司提起诉讼或者经过合理途径协商,以达到我应得的报酬?
麻烦给予分析!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