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原来在一个北京的公司厨房工作,但工作地点是在廊坊,并签订两年合同,但到了去年6月份,公司把我们转到另一个公司,从事与原来一样的工作。公司是两个公司,但法定代表人是一个人。第一个公司在把我们转到第二个公司时,让我们签了一个条,就是说原来那个合同终止,以后发生什么事与此公司无关。到了第二个公司没签订合同,现在这个公司又转给个人了,我们不想在那干了,就离职了。我想问,我们能得到什么赔偿?之前那个合同能否要求经济补偿金,现在这个公司是否可以要求没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谢谢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