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律师:
您好!我于2010年3月15日购买了一套预售房,合同第八条交付期限出卖人应当在2010年10月30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按日支付已交付房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2010年11月1日开发商通知我们前去收楼,但开发商不能提供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所以我们一部分业主拒绝收楼。我们已按约定日期交清总房款且开发商延期交楼没有书面通知书。到现在2011年3月9日止,开发商都没有提供《竣工验收表》,我们该怎样起诉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请赐教,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