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您的帮助!我于2004年以劳务派遣性质进公交公司工作至今,与公司2004?2007年劳务合同是每年一签,2008年签的是两年,到2009年12月31日止。今年11月30日公司发不续签明年劳务合同通知书给我,我没签字。
(一)、04、年公司未代我交社保,05?09年未我实际工资交社保(养老、医疗、生育、失业)是按当地最低标准交的。现在我失业金都少领。
(二)、我工作岗位是一线驾驶员,不是辅助性岗位。
(三)我休息日加班不是两倍工资,只多20元,五一、十一长假加班只有前三天(136元/天),后四天没有加班费。
现在单位只肯补偿我6个月的经济补偿金。以上(一),(三)点公司领导说是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单位不肯按照我实际工资交纳补交,少给我的加班费不肯给。试问:私营企业通过职代会的用工制度是否不受劳动法约束?
我现在有04年?09年工资单明细和加班记录明细,还缺那些证据?
我该怎么做?怎么维权?请多费心!感谢指点!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