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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律师们您们好!
本人于2009年10月20日与出租方(甲方罗某)签订了,为期壹年的房屋租赁合同(2010年10月19日到期),房租费是半年一付,押金600.00元整,事后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现在甲方提出让我到2010年4月20日的搬出房子,原因是房东要收回房子,注:甲方罗某与我签订的是房屋租凭合同,不是转租合同,但是这间铺面是甲方罗某的妻子与真证的房东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不是他(甲方罗某)所签订的。
现在我想问问我应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甲方罗某的行为是不是算合同欺骗行为?合同没有经过公证处公证可以受到合同法保护吗?
敬请各位律师能给予本人具体解答,谢谢!

房产纠纷
2011-03-27 21:4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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