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我2009年7月26日向甲方租用一次房屋,合同期5年。双方约定,7.26日押金25000,第一年房租分两次付清,即7月30日前付35000,10月10日付其余20000。合同上说明:承租方提前终止合同,则押金和未到期的房租出租房不退还,用于赔偿甲方损失。////请问:现在我因为经营不善,是否可以终止合同?是否还要付10月10日的20000或者还要负担其他费用,或者承担其他责任?谢谢

经济相关
2009-10-10 14:33:27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