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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01年7月开始在一国企上班,我于2010年3月2号提出辞职,公司2010年3月9日批准我的辞职请求,从2005年开始公司有文件规定,凡是辞职的,公司都按工作年限1790元/年予以补偿,现在有两个问题
第1个问题:公司3月9号批准我辞职的同时,发了一个文,从3月1号开始主动辞职的就不给补偿金。

第2个问题:我3月份有拿到当月的工资,公司到4月份的时候就不给我发3月份多出来的9天工资了,公司财务对我解释:公司发的都是当月的工资,而且我刚进来的第一个月公司是工资这样执行的,未满半个月月的按半个月发工资,已满半月未满1个月的按1个月发工资,)

请问就上面两个问题,我如果向公司争取,能要回我的补偿金及工资吗?谢谢!

劳动纠纷
2011-03-25 10:13: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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