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2008年7月,进入公司,2008年10月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2010年4月23日,公司辞退此员工,按照国家劳动法,请问,他能获得多少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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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的问题可能涉及到两个法律概念:1、经济补偿金2、赔偿金,
就你所说的问题:公司辞退员工应该该合同期限之内(2008年10月—2010年9月)若职工因出现该条的情况【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辞退,可不给经济补偿金。
若公司是违法辞退该职工,职工可要求赔偿金(是经济赔偿金的二倍)。经济赔偿标准: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标准。
如有需要,请致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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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纠纷中的补偿、赔偿等项目众多,且每个劳动者所能获得的数额与自身的收入水平挂钩。故建议你带上所有书面材料到律师事务所,由律师给你详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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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