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律师:我是本市一研究所的退休职工,有两个房产问题向你请教:
1。我按房改政策购买了本单位的公有房,取得了全产权。由于住房面积未达标,打算另购买本单位新盖的新房,按规定原住房应返还给单位。个人和单位,实际上构成了买卖关系,但买卖的房价是单位确定的,职工只能接受。这种单方定价是否是侵权行为,合法吗?房价应如何来确定?
2。我单位为了改造职工住宅区,有一部分职工需要拆迁,单位要求拆迁户在住宅区内另行购买房子搬家,而没有任何补赏。请问,这样做合法吗?在单位内部拆迁,是否也要按国家拆迁政策和法规来办事?拆一还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