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朋友们好,跪求您的帮助。2010年8月与买家在中介处签订了定金协议并约定了房价为到手价并说明房屋买卖过程中产生的费用买家负责。于2010年10签订了上海市房产合同,但是不知道怎么回事,合同上补充协议里多了一条:对国家税费调整新增加的由买卖双方协商,不损害第三方及对方的利益,这一条款。最近买家贷款要批下来涉及过户了,买家以这条要求我们分担税费,说增加的费用主要是针对卖家的,故要我们承担。
律师朋友们,去年卖房时我们的到手价也低于市场价,因为当时急着出手。现在房价涨了近20万,我们也自认亏,8月份的协议上明确说明了到手价及所有费用买家承担。现在中介帮助买家要求我们分担税费合理吗? 中介说以10月份签订的合同为准,难道之前签订的协议等无效吗? 合同上房价低于之前协议上的实际的房价,难道他也有权拒付吗? 当初是为了给买家避税,没想到如今引火上身。求助律师,急等回复。
今年税费调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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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如果合同上真有这么一条,你们只有协商,也不是如中介所说全由你承担,如果协商无果,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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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前后两个合同都是有效的,但是对于约定 内容不一致的以后合同为准,法律上视为对于前合同的变更。欢迎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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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你解除合同,或者与对方协商,协商不成的,法院会依据协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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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先行协商,协商不成的话考虑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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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