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前我母亲看好了一套二手房想购买 就和卖方、中介签订了购房合同,交了3000元定金。合同约定于2011年2月21日由我母亲“向银行贷款审批下之后将此房改名的同时支付卖方首付款82000.00元(以收据为准),其它剩余款项由我母亲向银行贷款支付卖方150000.00元”,同时合同还约定双方任何一方不按约履行导致买卖关系解除或终止的,违约方连带支付中介房款总价的2%(房款总价232000.00),合同还附加了 由于国家调控和自然不可抗拒原因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无效! 2011年国家不是下发了一系列的房产调控政策吗? 具体什么政策我也不是很清楚,好像是取消房贷85折优惠 2套房首付不得低于百分之多少的规定(前面我已经购买了一套房子,现在的二套房好像是以家庭为单位了,我母亲无收入)请律师帮分析一下,这合同可以解除吗? 定金能不能退? 不胜感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