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有兄妹四人,现长兄已去世,嫂子有两女已经结婚,母亲健在。25年前,母亲将两处房产赠与两位哥哥,宅基地所有证为两位哥哥,自长兄去世后嫂子未曾赡养母亲,作为女儿的姐妹二人同二哥一起照料母亲,现面临拆迁,请问,作为女儿家中的两处宅基地,我们是否有权利继承?如果能击沉,应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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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长兄”的遗产,兄弟姐妹不是第一顺为法定继承人,无权继承。有疑问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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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的描述,作出如下简单回答
首先,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其次,赠与给你长兄的时候,是否是有条件的?
再次,如果没有遗嘱的情况下,你母亲也是你长兄的法定继承人之一
最后,现在你们是否有权利继承,就要看现在这些权属证上是谁的名字,如果已经分配给两个兄长,那么你们就谈不上继承的问题,除非是有条件的赠与
需要你详细说清楚
如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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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