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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 1989年至2001年,我母亲由于其他三个兄弟姐妹不愿抚养,一直居住在我家,当时村里为解决纠纷,出面协调,并出证明母亲的居住平方20个平方归并我处,上面的房屋今后归我所有,当时协调人和村里都有签字盖章,但其他3个兄弟姐妹拒绝签字。同时母亲居住的房屋当时是我出资建造,但现在找不出证据证明。2001年母亲去世,2006我居住的房屋拆迁,其他3个兄弟姐妹起诉我独吞母亲遗产,要求把母亲居住的房屋作为遗产分割。 不利证据:宅基地使用调查表上写明母亲的20个平方归并我出。 疑问一:对方可否认定这母亲居住的房屋作为遗产(首先他们只有20个平方米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据,这个不属于遗产不能继承,其次这个房屋是我出资建造,不过现在我也没有证据) 疑问二:虽然当时母亲的宅基地使用权是20平方米,但实际居住的房屋面积是13.26平方,那么如果认定的话是以多少平方认定。 疑问三:其他几个子女当时不愿意抚养母亲,现在是否有权利继承遗产,我应该找什么证据证明他们放弃抚养义务的证据疑问四:房屋的拆迁费中哪些是可以当遗产来分割的。 最后我想问问这种案子我应该找些什么对我有利的证据,谢谢!

婚姻家庭
2007-11-22 20:49:23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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