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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2位同事在公司因为工作上的争执发生口角,其中一位女同事用硬物将男同事打伤(有伤情证明等),公司为了达到无偿解除男同事的目的,在事发48小时后唆使女同事报警,在宝安派出所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劝说下进行了调解(男同事也放弃了刑事技术鉴定),笔录没有给男同事看就要他急忙签字,调解结果是“双方工作上发生口角纠纷,相互间不在追究对方责任“。后来男同事被公司无偿解除(在受伤的病假期中)劳动合同后,向劳动局申请了仲裁,现在公司委派律师去调调解笔录,说男同事在笔录中欧打了女同事,所以无偿解除合同是正确的。请问:如果男同事真的签字的笔录中有欧打女同事,公司的做法是否得到仲裁支持(男同事的确没看清当时的笔录呀,调解结论却是工作上的口角纠纷)??

其它综合
2011-01-25 17:56:24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根据你的描述,该男同事的行为不属于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除非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或者规章制度中另有约定,否则公司的行为应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可以要求双倍赔偿。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
  •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你同事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应给予你同事经济补偿。你同事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建议委托律师代理以帮助同事维护其合法权益。
  • 如笔录中有此记录,公司的胜面是很大的。
  •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能否达到证明目的,需要结合笔录内容分析。
    若有疑问,可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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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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