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一、2002年9月,由单位出资参加同等学力研究生学习,学费2万元,学习期间生活费1万元,签订《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约定毕业后工作10年,如果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则按每月1000元赔偿; 二、2003年毕业后回单位工作,但是我感觉在单位工作没有前途,但是无力交纳10万多元的赔偿金; 三、2004年9月上旬,单位与日本成立合资企业(独立法人),经单位同意报名,随后面试录取,单位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但是因合资企业无人事代理权,档案和保险由原单位代管; 四、2004年9月下旬,我跳槽到一家民营企业,但原单位要求赔偿违约金+培训费+生活费共计14万元。 请教:虽然我有钻单位空子的嫌疑,但是培训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单位同意我解除劳动合同后附件是否同时作废?单位还有权要求我按照培训协议赔偿吗?培训协议是不是显失公平? 有朋友这样答复,是否合理: 一般合同的附件是附带在合同成立的基础上的,如果合同失效或被解除的,则附件也失效,但对于某些附件根据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其可以独立于合同存在。 根据你目前所说的情况,我个人认为您不要承担培训费用。附件是建立在您在本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的,附件中也约定“如果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则按每月1000元赔偿”,而实际情况是,您所在单位在没有发生主体变化,原来的单位经过协商同意你解除合同,你实际上是到了另一个独立的单位进行工作,这时原来的劳动合同已经失效,并且对于原来劳动合同解除后,培训附件是否继续有效双方没有约定,则这时附件中的赔偿义务对你不再生效,视为单位自动放弃了索赔权利。

劳动纠纷
2005-02-22 15:34:0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