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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08年10月10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止。一直到2010年8月19日才找我续签劳动合同。请问在2008年9月至2010年8月这期间我可以要求2倍工资赔偿吗?

劳动纠纷
2011-01-19 17:2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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