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07年8月在成都购买一套商品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是09年2月28日,但开发商的交房通知书上是从09年4月25日才交房,因房屋有质量问题需要整改,我实际收房时间是09年5月23日,有开发商代收契税的收据,合同约定在房屋交付之日起的365日内取得产权证,否则按每逾期一日,按购房总房款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可是直到10年8月18日开发商才通知我们去领房产证;
我想请问,我的这种情况可以向开发商索要违约金吗?开发商违约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呢?还有如果可以起诉的话,我需要出示哪些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呢?非常感谢您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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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依据购房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但时间应该从你交房日后一年开始算违约,时间不长但也有一百多天吧,按房价款的万分之三算也还是有不少违约金的,详细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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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现行法律规定
首先,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其次,既然你们合同已经约定了违约金,就按照约定来执行。从违约交房开始计算
再次,不动产所在地纠纷,属于专属管辖
最后,你们之间的合同、实际收房时间,领房产证的通知等都是证据
如还有疑问,或是需要帮助,可以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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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已经违约
两种违约:一是交房时间违约,二是办理产权证时间违约。
您需要提供购房合同、交房通知、契税收据、领取房产证的时间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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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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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