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于2007年1月10日,给我们各位住户签定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第十五条约定:开发商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包括契税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需由其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开发商的责任,住户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的,开发商应按已付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可是我们的开发商却在2009年7月2日才取得经济适用房初始登记申请受理单。我们实际交房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
2010年6月24日,我们小区有62户人家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打赢了官司,开发商败诉,经协商后每户人家获得总房价款的0.75%的赔偿,大概2000元左右。
但是对于我们同样被延后的其他小区的住户,开发商的态度竟然是一拖再拖,不给我们明确的赔偿方案,请教一下我们其他人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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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起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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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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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起诉对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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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不成可诉讼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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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