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次写过同样的帖子,因为复制文字的关系,提问出现了错误.今天重新咨询一下,抱歉.
2009年10月新的保险法实施前生效的保险合同适用旧的保险法,新保险法实施后的生效的保险合同适用新的保险法.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如保险公司以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的行为旧保单可适用新保险法进行理赔,其中包括投保二年后不得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的理由而拒赔等不可抗辨条款,并且目前为止不可抗辨条款没有类似于\\\"特别严重之欺诈不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但旧保单适用不可抗辨条款的起始日期(比如投保二年不得拒赔)不是以旧保单成立之日起,而是以2009年10月1日新保险法实施后开始算起.
举例09年4月买的万能险附加重疾,投保前隐瞒了比如有高血压,但在2011年10月1日后(新法实施二年后),如发生理赔事件,保险公司发现有未如实告知的事实.但保险公司仍不能以此理由拒赔.
这样的理解是否正确,如不对请指正,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