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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于2008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97条......“本法实施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法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人几年前就入职某企业,公司没签劳动合,也没有买任何保险,直到新劳动法规定1个月内期限,公司照样不订立合同,至今日超过新劳动法一年多了仍没有订合同,即公司一错再错违反劳动法,根据82条规定本人几年前未签劳动合同应属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应自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即应从本人几年前工作之日起计算,不应从新法之日起计算,对吗?请律师予以准确回复。谢

合同纠纷
2009-05-28 09:15:39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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