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一个劳动者2005年4月到一家地产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9月被用人单位无故解聘。该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未果,随即又向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提起诉讼,其中有两项请求,一是要求被告按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应额外支付2008年2月至2008年9月共计8个月的一倍工资;为原告补缴自2005年至2008年9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但鼓楼区法院最终以该两项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范围,而不予涉理。劳动合同法不是对此有明文规定吗?为什么法院会不予涉理?如果劳动仲裁无果。起诉法院又不予涉理,那应该去找谁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