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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 第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问题是:从上面法条可知,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为3日,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日,假设拘留期限为3日,公安机关在第2日向检察院提请批捕的话,检察院要在7日内做出是否逮捕决定,如果检察院在第6日做出决定,那么超过这3天拘留期限的日期该如何处理犯罪嫌疑人呢?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刑事行政
2005-03-31 05:56:01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实际关押的最长时间是十四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最长关押时间为三十七日。
    治安拘留转刑事拘留为非正常的处理方式,一般发生在是否构成犯罪尚无法及时查清的情况,如伤情不能明确为轻伤,后经鉴定为轻伤等。
  • 你的理解不正确,3日内提请批捕与检察院做出决定不矛盾,提请批捕要求在3日内,但不是说只能拘留3天。
  • 马律师说得对呀!!!!!公安、检察院在立法之前就有对策的。
  • 检察院的七日和公安的七日不重合,一个是提请期限,一个是批准期限,各用各的。
  • 按照你所述,没有超过规定。
  • 你好: 普通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 , 在最初是治安拘留的形式,然后再转刑事拘留。这样就有足够的时间报批捕了。 放心吧,公安、检察院在立法之前就有对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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