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color=#000000][color=#000000] [size=2]劳运法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 我在一家外企工作,与用人单位与生一些争执,有很多法律上的条文不是很明白,请各位大侠帮忙以我的例子解释一下” 我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到期,却遇到了很多问题: 请各位大侠帮忙解释一下规定中的几句话: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是否说不能胜任工作的话就先培训如不行再调整岗位,有没有这种先培训后调整的顺序之分,还是用人单位想怎样就怎样?如果我自己认为并不适合新岗位的话是否有权不服从用人单位的这种安排?但是用人单位就以不能胜任原工作为由辞退我,用人单位这样做是否违法? 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如用人单位只是在半个月的时间里先让我考虑转岗的问题没有以书面通知辞退,突然在某一天说公司不转岗位就做辞退我的决定,(此时用人单位也没有出具辞退报告之类的书面东西)。 当我询问违约金时,用人单位却以在半月前通知我为由,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这样做合理吗?那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我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是不是要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呢?那我的经济补尝也是否合理呢?[/size] [/color][/color]

劳动纠纷
2005-04-17 21:57:0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