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0月我受雇于一家行政单位在办公室工作。是编制外的用工。三个月试用期后,签订劳动合同,为期两年。时间从2007年2月1日到2009年2月1日。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合同,但继续在该单位工作至今。最近单位告知从2011年开始要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工资、待遇不变。请问各位朋友,单位这样是否违法?能否劳务派遣?没有续签合同能否要求从2008年1月1日起支付2倍工资?改签劳务派遣后能否要求支付按照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金?当年单位的医保、社保没有按照实际工资缴纳,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缴纳的,能否要求补足?新劳动合同法从2008年1月1日起颁布,补偿金额是从2008年1月1日算起吗?急需各位懂法的朋友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