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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教一个问题: A和B两个自然人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当时出资比例大致相同,公司法人的名字是A,在三年的经营中,虽然B也在公司上班,但是B在公司几乎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业务,也没参与公司经营。 在公司成立的第二年,A和B股东加上C业务员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大体内容是:按照业务量提成,没有业务的不能参加提成。 这三年的利润都是A的经营产生的,请问B的红利跟A的一样多吗?如果不是一样的,如果A举证,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就可以证明B没有实际业务。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吗? 有没有什么办法让A多分红,B少分红?或者通过支付给A更多薪酬来弥补?

公司企业
2010-12-18 22:43:51
共有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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