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请教一个问题:
A和B两个自然人成立了一家有限公司,当时出资比例大致相同,公司法人的名字是A,在三年的经营中,虽然B也在公司上班,但是B在公司几乎没有给公司带来任何业务,也没参与公司经营。
在公司成立的第二年,A和B股东加上C业务员三人共同签订了一份合同,大体内容是:按照业务量提成,没有业务的不能参加提成。
这三年的利润都是A的经营产生的,请问B的红利跟A的一样多吗?如果不是一样的,如果A举证,需要什么样的证据就可以证明B没有实际业务。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红吗?
有没有什么办法让A多分红,B少分红?或者通过支付给A更多薪酬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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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的分红需要按照公司的章程来进行,除非修改公司的章程,而不能与谁的贡献大小来要求重新进行划分。如果我的回答对你有所帮助,盼你采纳为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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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按照出资比例分红,这是你们的利润分配,你们所说的提成那是个人的业务工资,不属于利润分配,而是劳务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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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怎么分红,要看公司有没有章程,章程里有没有规定。你说的协议最好让律师看一下,再确定它的性质。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一般情况下是按照出资比例来分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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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