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某企业停产多年,现已资产变现,即将解体。 部 份在岗职工要求企业补发拆迁前几年即2000—2005年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工资,虽然数额不大,但领导并不大情愿,搞了一份“以加班形式补差额工资”的合约,迫使职工签字,合约只有厂方一份,职工连复印件都没有。执行了一段时间,以多次加班形式(都是真实加班,只是时间短些),补发了合约中注明应补发差额工资的一部分,领导就借口没配合改制工作而中断,严重失信于职工。以加班形式补欠发工资,自相矛盾,这种做法符合财务管理制度要求吗?所立合约合法有效吗?准备投诉,会不会因在合约签字,并以加班形式(真实加班)补回一部份差额工资,而影响投诉效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