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合同,有效期2008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 日,本人与老公一起在一家用工单位工作(老公为该用工单位的正式职工)。本人在2010年9月底生育小孩,在家休产假;2010年10月份老公与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同时把我辞退,并强迫我签订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否则将不给我老公办理相关手续。后来仔细阅读了下《新劳动合同法》,上面说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工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协商不成,准备走司法程序,想请教下,走司法程序有没有时间限制?走司法程序必须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么?经济补偿有哪些内容?经济补偿应向用工单位索赔还是劳务派遣公司索赔?谢谢专家们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