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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予2003年7月份入职,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没有缴纳任何保险,直到2006年9月份开始缴纳养老保险,2008年1月份开始缴纳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我予2008年10月份劳动合同到期(从2006年9月份开始签订劳动合同),现在我向单位申请补交从03年7月份入职开始的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现在公司承诺给补交养老保险,但是滞纳金要个人承担,医疗和失业不管,像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还有就是给予的工资补偿,是按照03年7月份入职的时候开始算起呢,还是按今年08年的时间算起,我觉得应该是只要是连续上班的时间都应该算吧,应该是5年多3个月吧,单位能给我补偿医疗和失业金吗?

合同纠纷
2009-02-14 21:3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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