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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外地户口,在一家三星级酒店做厨师,2004年11月21日办理的入职手续,新劳动合同发颁布之前,我并没有和单位签定劳动合同,单位也没有给交任何保险,新劳动合同发颁布前,也就是2008年12月28日和单位签定了劳动合同,签劳动合同的时候,合同上是空白的,只签上名字就行,而且我们手里也没有合同,今年12月4日酒店通知我们明天不用上班了,赔偿一个月的工资 ,让我们9号到财务领钱,并办理离职手续,我们酒店有很多都是外地人,而且有很多都干了2年以上,酒店是一个集团的下属单位,现在不知道是卖了,还是转行或破产,但是集团没有破产,酒店客房已经拆迁,餐饮5号停业,我想问的就是:我们是否可以得到干满一年赔偿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假如我一个月的工资是1000元,根据劳动合同法我应该得到多少赔偿?谢谢!

合同纠纷
2008-12-05 1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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