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吉林油田公司新北采油厂家属区原有三栋楼房,因新北采油厂归为新立采油厂成为作业大队,只有三栋楼房,其他在之前都已经搬迁了,所以采油厂为了不用单独给这几栋房子供暖,所以让这三栋房子的居民先搬出去,然后把房子拆了,说不搬家2008年就不给在松原分房子。每月给予200元的租房款,同时签了一份说明在2008年在松原江边滨江嘉园分房。但滨江嘉园始终没有建成,现在公司开始分房了,由于物价上涨 所以房价和2008年差距太大,所以想要求公司赔偿违约金。而且要求房屋差价与2008年持平,不知道把我们的房子拆了4年,能不能算危房拆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