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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况: 甲欠乙的钱,乙申请法院查封甲的住房。法院查封了甲的住房。 △:甲住的房没有产权,是单位的房。和单位只是租赁关係 △:甲与离婚的妻子(以下称丙)共住在这一套老式住房,丙住一大间,甲住一小间 走一个门,共用一个厨房和自来水。去大屋要经过小屋,是分割不开的老式住房 △:在产权处只登记一个产权 问题交点: △:开始法院将一整套房子,全部查封了。后来丙提出异议,法院将丙大屋解封了,甲的小屋继读查封。(我认为只有一个产权的房,这样做不对‘ 我是丙的亲人’) 事情发生了大的转变 △ 甲因车禍二年前死亡。按《新民法》第233条《民法》第137条 。法院早应该终结执行此案。但法院还继续查封现住房(半间)• △:甲没有父母,没有子女,没有妻子,没有遗产(公产房不能算遗产) △:甲死后户口从该房己注銷了,甲己失去了一切权力和义务。丙成了该房户主 △:丙一直居往在原住房,己有二十余年(甲因屋小,不在此房居住) △:丙按《合同法》第234条和《上海市房屋租赁新条例》的规定。甲死后丙可以依“共同居住”的关係。继续承租此房(半间)建立了新的租赁关係 △:甲死后丙一直向房产处交讷房子租金,房产处並接收,开了收据。按《合同法》第36条租赁合同成立、生效 △:根据高院的司法解释不动产最多只能查封三年。现在将这房己查封五年了。 △:丙的要求:依据以上六条法律,要求法院承认租赁合同有效,解除查封(半间) (法院在判决书中,没有相关法律依据。我提出的六条法律依据,法院不敢触碰) 法院认为: 一;丙不是法律意义的“共同居往人” 二:“依据《合同法》第二条《民法通则》第二条;驳回诉讼请求”。 我认为法官水平太低(运用法律有严重错误。以上二条法律依据,不是上诉人所提问题的法律依据。对不上号,运用法律不准确。张冠李戴。二审又没有明确法律依据。这样没有法律的判决是不生効) 三;二审认为;“不属于审理范围,应向执行部门提出异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的难点 一:不知走哪条路好: 二:还是检察院(哪个级别的)? 三?还是走二审说的到执行部门提异议?(哪个级别) 哪位能帮忙告诉我。如果哪位想担任此重任。可以与我联系:电话:0431——82990945 联系人:赵生

房产纠纷
2010-11-28 11: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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