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99年7月入职这个公司,08年初公司承包出去,但是08年底12月份公司发函通知我们可以续签合同或不续签,但是在08年期间我们已经和信的公司签了一个两年的合同,所以也就没在与原来的公司签合同。09年薪的公司所有工作人员撤离,由原公司人员接替管理,一直到现在。在今年六月公司让我们签合同,有效期到年底,公章是新的公司。11月15日人力资源通知我说经过评估审定,说我不适合这里的岗位,公司不在与我续签合同,工资只发放到11月15日。合同期只能算三年,但是我的工龄工资是按减掉新公司的两年按九年发放的。 我要求留下的可能不大,所以现在我想了解一下赔偿的问题,您说我可以申请12个月的补偿金么?在08年之前我们的节假日从未发放过三倍公司,但是我们是服务行业节假日是必须要上班的。08年薪公司节日发的是两倍的工资。09年未发放,10年发按基本工资不加岗位工资发放的三倍。您说我可以同时申请节假日的三倍工资么?连同08年以前的。 我们公司比较乱,不知道我表达清楚否。辛苦老师告诉我一下。谢谢。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