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在2007.10.1的用人单位停发劳动者的工资的事情,用人单位并没有书面通知劳动者拒付工资,劳动者也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这种情况,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法条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现用人单位推定劳动者应当知道。
如何对用人单位的指控进行反驳?
另外,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安排下岗学习,于2007.9.18离开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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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否发放劳动者应当知道。
追问:工资发放,与工资停发是两回事。法律规定工资拒付必须有书面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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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是否发放劳动者应当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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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