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0月1日,我父亲承包了一处拆迁安置区房屋建设工程,工程共有五户房东,并订立了建筑承包合同,而后,在2009年5月份,我父亲雇佣的一钢筋工(之间无劳动合同)在建房过程中从高处坠落,受伤。事后这一钢筋工作为原告起诉我父亲以及五户房东,要进行索赔,我父亲作为第一被告,其余五位被告连带责任。
对这件案件,我有些问题想请教专业的人士:
1、关于建筑承包合同,这个合同订立时间是2008年10月1日,其中规定工程时间是2008年10月始到2009年3月止,其余没有任何体现时间的地方。而事故发生时间是2009年5月份,请问这样有矛盾的地方吗?可否说明事故发生时,合同已中止?
2、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家已经支付10多万医药费,其余5户房东未支付。实际情况是,我父亲已年过五十,我们家经济情况是一很普通农民户,实在无力再承担原告提出的巨额赔偿,如果我们实在赔偿不了,又会怎么样?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