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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我与广州XX公司的分公司北京X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参加了该公司的培训,并签订了培训协议,协议要求服务满3年,提前离职需支付培训费用。2010年广州公司业务重组,将北京分公司我们这个部门与广州公司相同的部门重新组成一个新公司,我们变成新公司的北京办事处。但并未与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据了解广州的同事是重新签订的劳动合同。新公司出台了新的规章制度,按照新的规章制度,服务期限变成了2年。现如果和现在公司申请离职的话,是应该按照之前和北京XX公司签订的协议呢还是按照新公司的规章制度来呢?

合同纠纷
2010-11-02 18: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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