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到传票,案由是物权保护。店面是多个业主,争房产,成对立方。我们房东是向公家租的店面,然后转租给我们,合同很久前就过期了,但我们还是按合同写的支付房租。现在传票上是写我的名字,成被告了,他们的请求事项是,要求我们搬离店铺,这种情况,该怎么处理。
-
您好!
【1】建议积极应诉;
【2】按照你讲的,要以实际的情况和证据材料加于判断;
【3】若原告是该店门的所有权人,他是有权这样处理的;
【4】按照法律规定,租赁合同期满后继续租赁的,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积极应诉,把出租房东追加为共同被告,要求承担你的损失。
-
建议委托律师积极应诉!
-
您好!租赁合同期满后继续租赁的,为不定期租赁。双方可以随时解除租赁,但出租人解除租赁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
查看全部4个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