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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08年4月21日和二手房东林XX签定商铺租赁合同,合同期从2008年4月21日至2010年4月20日,租用期两年半,并得到改店铺业主黎XX的同意和协助出证明办理了工商执照,(办理牌照时铺主黎XX提供的居委会所有的证明文件有保留下来). 2010年6月9日,一名叫何XX的人自称黎XX以把该店铺卖给他,他是店铺的新业主,他以二手房东违约(未经业主同意不得转租)为由,要本人在五天内搬走,如本人不搬走,他将强行处理本人店铺内的财物.本人向他出示了当时所签的合同和黎XX提供给本人办理牌照用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原业主以同意转租的,但何XX不顾事实真相,在2010年4月12日在本人正常在经营的店铺收铺后派被人烧焊加锁把大门锁住,更在2010年4月15日半夜,在没有所有权人和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派人把本人合法经营的店铺内的全部财物强行拆毁和搬走,并于次日把该店铺的内外装修全部拆毁.令本人无法继续经营,在本人报案后,辖区派出所调查后确认上述行为是何XX所为,但却认为是合同纠纷,派出所不予立案,叫本人到法院起诉.

损害赔偿
2010-10-28 23: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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