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个搞体育的,现在受聘于外地一个青少年活动中心教课。第一年,双方合作,我获取所收益的60%,并每个月不足1000元时按1000元给予保障,并提供住宿(原来这个位置有别的人在这里干,后来由于甲方涨房费没达成协议那人就换地方了),第二年我以一年1.5万元的费用租用场地,没有其他任何费用产生(由于第一年甲方不能积极配合招生及授课工作,每个月总收入仅700—1400元之间,后来经过双方协议租赁场地形式)。第三年(现在),合同到期后(10年4月份到期)以每个月1250元的比例缴纳学费(或者说是使用费)。。。
问题是:合同到期后,我以20000元的费用主动去缴纳,并没有接受@!!!现在甲方要把我原来用的场地调整,收回租赁方式,收回管理权,并继续以60%的形式分成。而且还要每个月我像其缴纳1250元的最低收入保障金!!!而且在4月份至此期间多次提出让我从他们提供的住宿地方离开!
我想问的是,现在这种情况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份合同该怎么签??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