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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前夫2000年6月结婚,2001年12月生有一女,婚后一年因各种原因与男方家庭无来往。在2005年我来京上班,孩子一直由女方父母帮照顾。几月后前夫来到北京,并在一起生活,2006年春节后,女方父母拿首付款买北京朝阳区一套小型公寓,首付12万。每月还2500。但在贷款未下来,还没来得急公证,我前夫被捕入狱,被判14年。他在京期间无生活来源。在老家我俩是同一个国企单位,但他在我怀孕就开始不上班,靠我家人养着,我们结婚头3年,女方父母拿出13万让他干出租,可他不务正业。车赔了7万。单位支付得下岗费2万,他不顾妻子和女儿,一人在2月内全部花净。他入狱2年后我们协议离婚。 但因当时说无财产,所以当时法院判决:孩子由女方抚养,不支付抚养费,男方有能力在说。无财产纠纷。我们离婚后一年内我和家人共同努力把房贷全部还清。请问,他出来后有权与我争这处部分房产吗?

刑事案件
2010-10-09 22:3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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