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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2005年12月3日再开发商那里交房款人民币6万元,2006年8月26日又交房款人民币6万元,计交人民币12万,2006年10月15日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人于2006年11月25日结婚,再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09年妻子再本人不到场不知情的情况下,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了该楼的房屋产权登记证,将房屋所有人登记为“夫妻两人名下。由于本人工作时间短,钱款都是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因本人工作单位给报销取暖费)。婚前房屋装修后到现在就一直跟随父母居住。 由于工作性质时常在外地工作,回家的次数很少。导致妻子与本人感情失和没多久妻子就起诉离婚要求将房屋进行分割。因为她家再结婚的时候并没有交过钱,所以再她起诉离婚的时候,我也将房产争议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原我是不是该起诉房产处呢?起诉房产处的程序应该是怎样的呢? 求求大家帮我详细解答下,谢谢大家啦!!!

房产纠纷
2010-06-21 17:3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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