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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前出资购买了我父亲单位的拆迁福利房,装修及房内所有东西都为我方购买,产权证是婚后办理的,产权人是我的名字,购房合同上也说明该房子是单位福利房,购房价远低于市场价.我曾经在丈夫要求下打过一收条,写明已收到其买房款多少钱,钱清后会将房子过户到他名下.但结婚十年,他一直未将差价还给我父亲,也没再要求我将房子过户.现在他拿着我打的收条到法院起诉离婚,要法院判决这房子是他婚前财产.我想请问我父亲的补贴款以及装修费以及产权人是我的名字,这些证据能否说明这房子是共同财产.

刑事案件
2010-08-22 2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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