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A和B离婚时未将自建的房屋进行分割。房产证上的名字是A。
当初申请建房时是以B的母亲、B的妹妹、A和B的女儿、A、B总共5个人的名义申请建房
现在A要求将该房屋进行分割,有四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A和B的女儿无权分割该房子,其余人员均有权得到该房产,即A可以得到1/5
第二种意见认为首先要把该房作为家庭共同财产分割,B的父母亲有1/2,剩下的1/2再由A和B分割,即A可得1/4(女儿和B的妹妹均无份)
第三种意见认为该房产证上是A的名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A可得到1/2
第四种意见认为该房产证上的名字是A,A可以暂时不要求分割,任由其余人员居住,等到B的父母都过世之后再申请分割该房屋。
注明:B的父亲户口不在本村,A是入赘到B家的,现在B的妹妹已经出嫁不住在一起,建房时妹妹已经工作
请问各位赞同哪种意见?请发表高见。我很着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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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帖子里没有说清楚一个情况,A和B是在法院调解下离婚的,当时A提出要分割该房产,主审法官说既然你有房产证就另行起诉。
马律师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应该是依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该一年的时效是针对协议离婚的情况下对财产分割反悔,本案不适用该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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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权主要看建房的资金是谁承担的,没出资的不能获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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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所说的应该是属于村民申请建房,只有本村村民才有资格经过批准建房并取得产权证,当然出资者也享有返还出资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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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楼主!
离婚一年以后再起诉财产,已经超过时效.应该在一年内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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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的所有权主要看建房的资金是谁承担的,没出资的不能获得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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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