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年我当时女友代款买了一处经济适用房,用的是她的公积金代款。房子买后她让我居住,07年,她向我借钱10万,我让她签下一个证明,内容是:房子以她名义所买,但属于我所有,她签了。但没办理过户手续。现在我们分手了,请问,这房子能算了我的了吗?我能不能要求她过户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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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叙述房屋不能属于你。你借给女友10万元钱与该房屋属于两个问题。不能混同。你可以与女友协商解决房屋过户问题。协商不成可以要回借款。如有不清楚的问题可以联系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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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要求返还相关房款。需要建议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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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女方不能证明书写证明时有欺诈、胁迫行为,你们的约定应属合法有效。原来你借十万元与你女友时,双方存在的是借款合同关系,写证明后已实际转为一个简要的房屋买卖协议,房屋协议如无违法行为应属有效。
2.对你而言目前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1)有无显失公平情形,若仅以十万元借款获得房屋产权且房屋价值明显超出十万元太多,对方可以显失公正为由要求撤销该约定。但按合同法规定,撤销权应在一年内行使,现已超过一年,对方主张撤销权应不能得到法律支持;(2)对方可能会以房屋为经济适用房未满五年不允上市交易为进行抗辩。因现在已过五年且与对方仅约定的是产权归属,故个人认为房屋应归你所有。
3.如对方不同意配合办理过户,可起诉要求确认房屋产权归你。本人在北京昌平东小口法庭做过类似成功案件(案情与你几乎完全一样,唯一不同的是该房属于普通商品房),本周三刚下判决,希望可以提供与你做更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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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能要求她过户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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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协商要求过户,如对方不给过户可要求返还借款,如有问题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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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要求对方办理过户手续,需要律师帮助可以与我联系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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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