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律师朋友你好!我于本年8月16日被番禺某企业聘请,口头约定试用期3个月,完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到9月15日被老板告知,要我办理手续辞工。请问这种情况下,能否所要经济补偿金吗?另外,当时口头约定上班实行6天制,但是已签订合同的同事劳动合同工作时间都是标准工作制。而且上班打卡周六日和平时也是分开的。这种情况下,能所要周六加班的加班费吗?请熟悉的律师给与指导,谢谢,在线等!!!

其它综合
2010-09-16 15:32:0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