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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个朋友在一间电子公司任文职工作,已工作了五年,从来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口头约定基本工资2000元,加班费另计。但在这工作几间年,加班费公司只是按基本工资的5成至7成计算支付,不是按有关法规计算。现在他自已想提出离职,但是根据法规如果职工自己提出离职的话是没有补偿的,他可否已电子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加班费为理由,向电子公司索偿按每工作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涉外纠纷
2006-05-11 14:57: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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